实验于1993年9月21日晚12点10分开始进行,由吴*在火龙城进行。
一、实验人情况:吴*,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,身高1.78米,体重67公斤。受过攀登训练。
二、实验情况:共试验两次。第一次,吴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,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,耗时三分钟;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,耗时十七分钟;(这个过程居然和八戒推断的完全一样,不过小吴用的不是棍子,而是铁丝上系橡皮绳)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,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,耗时十分钟;下到一楼,耗时一分钟。总共时长为三十六分钟。第二次,吴穿普通皮鞋,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,耗时七分钟;固定空调并移开空
调进入房间,耗时二十一分钟;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,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,耗时十四分钟;下到一楼,耗时三十秒。总共时长为四十七分三十秒。
实验结果:罪犯通过后墙进入火龙城一号包房行凶并顺利离开,是完全可行的。但按照时间上来推断,无法在最后见到被害人与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段内完成。我们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记录,并照了相。